泰安報廢汽車回收有望不再按噸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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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

1、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業(yè)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jīng)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jīng)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
3、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4、經(jīng)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fā)《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5、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后,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yè)治安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yè)許可證》。
6、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業(yè)務。
報廢汽車回收有什么意義
廢舊金屬回收的重大意義:目前隨著環(huán)保意識的增強,保護地球、保護環(huán)境越來越受到了人們的重視,而廢品回收不僅改觀人們生活環(huán)境,更能減少人們對地球的破壞。

如廢舊金屬回收——回收1噸的廢鋼鐵可煉得好鋼0.9t,與用礦石冶煉相比,可節(jié)約成本47%,同時還可減少空氣污染、水污染和固體廢棄物;用回收的廢棄鋁質易拉罐來是制作新的易拉罐可節(jié)能20%的資金,同時可節(jié)約90%~97%的能源,減少對地球的破壞。


第一條為了鼓勵技術進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加快建設資源節(jié)約型、環(huán)境友好型社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國家根據(jù)機動車的用途、安全技術和排放檢驗,對符合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第三條商務、公安、環(huán)保、發(fā)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出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由該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對報廢機動車進行登記、拆解和銷毀,并將報廢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

(二)經(jīng)修理調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的有關要求的;

(三)經(jīng)過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車輛國家標準的有關要求的;

(四)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xù)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guī)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第六條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guī)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guī)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guī)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guī)定報廢;

(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guī)定報廢。

距本規(guī)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qū)。

第七條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千米;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八)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九)專項作業(y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十)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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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汽車回收有望不再按噸計價 新管理辦法透露什么樣的趨勢?

修訂 版《管理辦法》目前尚未在河南落地。日前公布的僅僅是《征求意見稿》。至于什么時 候實施,要以具體文件公布為準,目前還是 按照之前的規(guī)定執(zhí)行報廢手續(xù)和流程。

從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可以看出,很 有可能會改變報廢車價按噸計算的現(xiàn)狀, 放開五大總成的再利用,由市場自主協(xié)商 定價。同時,《管理辦法》規(guī)定,進一步放寬 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單位的準入條件, 旨在簡化車輛報廢手續(xù),促進老舊車輛快 速報廢,有效解決汽車報廢產(chǎn)業(yè)的現(xiàn)有“痛 點”,為新能源汽車回收奠定基礎。

“修訂版《管理 辦法》將會遏制非法拆解產(chǎn)業(yè)鏈,對消費者 走正規(guī)渠道和流程報廢汽車起到積極引導 作用?!焙幽蠄髲U車協(xié)會的工作人員說。

正規(guī)報廢車企業(yè)經(jīng)?!俺圆伙枴?br />
根據(jù)現(xiàn)行規(guī)定,當汽車行駛里程達到 60萬公里等條件時,應送到有資質的企業(yè) 拆解報廢。拆解下來的發(fā)動機、方向機、變 速器、前后橋、車架等“五大總成”禁止違規(guī) 出售,應作為廢金屬強制回爐,車主可領到 回收廢金屬的報廢殘值。違規(guī)處置報廢汽 車,以及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資格認 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將面臨 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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