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猿”離職帶走源代碼,軟件公司如何維權

2021-01-29    分類: 網站建設

源代碼通過編譯形成軟件公司所銷售的軟件產品。軟件公司往往耗費高昂研發(fā)費用開發(fā)源代碼,員工離職后私存源代碼并且?guī)ё叩那樾螘r有發(fā)生,相應的糾紛也越來越多,那么員工離職帶走技術性文檔,以何種案由起訴?公司起訴索要源代碼,需要提交哪些證據?員工帶走源代碼后私自使用,公司如何維權?

5月16日,記者從海淀法院獲悉,該院法官通過三個案例,詳細解讀常見的員工離職帶走技術性文檔所引發(fā)的糾紛及處理方式。

案例一:員工離職帶走技術性文檔,公司以何種案由起訴?

員工張先生是某游戲公司的軟件研發(fā)工程師,該游戲公司認為張先生離職時將公司源代碼拷貝帶走,并惡意刪除公司存儲的數據。游戲公司以著作權糾紛為由,將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張先生停止侵權,返還源代碼,賠償損失。張先生抗辯稱,源代碼系使用公司電腦完成,離職時皆已還給公司,自己從未帶走源代碼,也未刪除過公司數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先生在職期間是否應提交其開發(fā)的軟件源代碼和相關文檔及離職后是否應進行工作交接,雙方應按照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予以處理。游戲公司主張的事實,不構成法律規(guī)定的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故游戲公司訴請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依據《勞動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應先申請勞動仲裁,不服仲裁決定的,之后才能提起訴訟。員工離職帶走源代碼,系用人單位與員工因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而非著作權糾紛。著作權糾紛,系因著作權權屬及侵犯著作權具體權利產生的法律糾紛。在源代碼權屬明確且員工未私自使用的情形下,應當先申請勞動仲裁。在一些案例中,用人單位歷經仲裁及訴訟程序仍未被獲得支持的,以返還原物糾紛案由另行起訴,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了相應的判決。

案例二:公司起訴索要源代碼,需要提交哪些證據?

王先生是某軟件公司的首席技術官,負責公司代碼研發(fā)工作。軟件公司稱王某離職時,未向公司交還軟件的開發(fā)代碼、管理員賬戶用戶名及密碼、網站開發(fā)文檔,造成公司現在無法運營,處于停業(yè)狀態(tài)。軟件公司以返還原物糾紛為由起訴王先生,要求返還數據資料及軟件代碼。王先生辯稱,自己離職時已將所有數據資料留在公司,并未帶走軟件代碼,無法返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軟件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所屬數據資料由王先生持有,在本案庭審過程中,軟件公司亦不能詳細陳述數據資料的載體,不能確定數據資料由何人持有,軟件公司要求王先生返還數據資料,證據不足,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駁回軟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軟件公司要求離職員工返還技術性文檔,需要兩項證明,1、舉證證明完成了技術文檔工作交接;2、舉證證明未完成技術文檔工作交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第1項證明中,又需要證明技術性文檔的持有情況、存儲狀態(tài),這為軟件公司日常員工管理提出了很大的挑戰(zhàn)。軟件公司基于自身的特殊性,應建立完備的數據資料存儲登記、備案制度,動態(tài)掌握重要數據資料的存儲狀態(tài)、持有情況,對代碼實行分權限管理。在辦理離職交接時,才能有跡可循的進行文件交接、備案、審查。在訴訟中,及時、完善的舉證,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三:員工帶走源代碼后私自使用,公司如何維權?

被告人胡某原系某科技公司員工,負責軟件測試。2014年4月被告人胡某離職后未經原公司許可,將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軟件私自復制并刻錄在LED顯示屏控制卡上,后通過淘寶店鋪進行銷售,銷售數量合計2500余塊。被告人胡某于2016年3月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被告人胡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2016年4月,被告人胡某在家屬協(xié)助下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6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胡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予懲處。鑒于本案部分侵權復制品尚未銷售即被起獲;被告人胡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并積極賠償了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取得對方的諒解,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法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金2萬元。

【法官提醒】

知識產權不僅受民事法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保護,同樣也受刑事法律的保護。員工離職后,使用自原單位取得的軟件代碼、數據資料及商業(yè)秘密而獲罪的情形屢見不鮮。用人單位發(fā)現本公司擁有知識產權的數據資料、商標等未經準許而被他人私自使用以牟利的,應當及時固定證據,積極維權。既可提起侵犯知識產權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又可向公安機關舉報,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使犯罪人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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